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议委员会是本局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的有关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环境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政策法规科、环境监察分局、及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行政复议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为本局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复议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职责,拟定相关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有关科室(分局)和直属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协助政策法规科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涉及本科室(分局)、单位业务职责的复议案件,提出初步审理意见。
三、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局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及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处理或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环境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肇庆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肇庆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肇庆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肇庆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肇庆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肇庆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肇庆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肇庆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环境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作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即肇庆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者我局认为有必要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委托代理人: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授权,代表申请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人。
六、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局管辖,即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本市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
(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七、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口头形式提出,应携带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局政策法规科当场提出。
(二)接受和受理:本局办公室收件人员在收到写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信函时,应记录收到的时间,并及时呈办公室负责人和局领导批转政策法规科办理。对到本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当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政策法规科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对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给申请人开具收件回执;对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政策法规科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确认。
政策法规科应及时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拟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告知书》,送复议委员会副主任签发,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政策法规科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材料及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内。申请人逾期不作补充,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三)通知被申请人:政策法规科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的证据无效。
(四)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政策法规科对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提交的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作出如下处理:
1.案件涉及行政许可等具体业务事项的,政策法规科自收到行政答复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相关业务科室。相关科室应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提交政策法规科。
2.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行政复议案件审议委员会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组成。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审议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政策法规科负责审议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应申请人要求或者政策法规科、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由政策法规科会同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处理或转送: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本局对该规定(如本局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六)复议中止:
有《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应当中止。
1.申请人死亡,尚未确定近亲属参加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者参加行政复议的;
4.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的事由,暂时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5.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是否合法,需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审查决定的;
6.对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7.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判决、决定或者结论作出复议决定的;
8.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本局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制作《恢复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并告知有关当事人,及时恢复行政复议程序。中止期间,行政复议审查期限暂停计算。
(七)复议终止:
有《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应当终止。
1.申请人死亡后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4.虽属行政复议范围,但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或者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的;
5.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下落不明并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后仍不出现,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6.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的,本局应当制作《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八)提出行政复议审理意见:
政策法规科根据审理的结果,视以下不同情形,提出行政复议审理意见并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
1.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以及行政管理权限,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及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
(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般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审理意见和拟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案件审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经复议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并盖局印章后印发。对于复杂的复议案件,由复议案件审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议,复议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召开复议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对行政复议审理意见进行审查后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策法规科依法送达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人员。
(十一)履行和责令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限期履行的,由政策法规科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后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本局。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十二)应诉与强制执行:申请人对本局改变了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应诉事项;申请人对本局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对本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
八、行政复议的有关时限
(一)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果申请人先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经该部门告知后才转向本局提出申请的,计算法定申请时限时,需扣除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该部门的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
(二)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应当自本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政策法规科在受理复议申请期间提出行政复议审理意见,报复议案件审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制作《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九、归档备案制度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政策法规科应当将案件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局档案室存档。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2.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收件回执
附件1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附件:1.申请书副本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收件回执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下列行政复议材料:
编号 |
材 料 名 称 (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 收件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凭证一式二份,申请人及收件人单位各执一份。
上一篇: ||下一篇: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